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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贸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2023-04-21 10:34 环球时报 管理员 次阅读 条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电子贸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在科技部、商务部的指导下,由电子贸易产业相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以共同的发展需求为基础,以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自愿组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全国性的行业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联盟常设机构(秘书处)的依托单位为:理事长单位。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五条 联盟宗旨

构建“政府引导、科技支撑、企业参与、合作共赢”的电子贸易产业技术创新环境,解决面向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电子化领域中的共享、互认和协同等关键技术瓶颈以及标准规范体系缺失的问题。

推动关键技术创新成果和标准规范扩散,提高电子贸易产业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形成创新网络,解决产业集中度分散、原始创新匮乏、共性技术支撑不足和核心竞争能力不强等问题。

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加快创新成果规模化的产业应用,提升我国电子贸易产业国际竞争力。

第六条 联盟任务

(一) 聚合我国电子贸易产业产、学、研创新资源,建设电子贸易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我国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电子化发展;

(二) 发挥联盟成员资源优势,研究制约我国电子贸易产业发展的底层关键技术、应用支撑技术、客户端应用技术三个方向的若干关键技术;

(三) 协调联盟成员参与制定并推广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四) 探索、拓展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应用渠道,通过市场机制推进行业与区域服务运营商的应用规模,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在贸易行业的规模化产业应用;

(五) 围绕电子贸易产业关键技术创新与应用,促进联盟成员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并积极拓展海外交流与合作渠道;

(六) 开展电子贸易应用人才培训与工程技术服务,协调、组织相关资源,面向电子贸易企业逐步建立政策、金融、法律、咨询、测评、评估、认证等配套环境。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承认联盟章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产业或国际贸易行业的下列组织,可申请加入联盟:

(一) 企业;

(二) 大学及科研机构;

(三) 社团组织;

(四) 其它相关团体或组织。

第八条 联盟成员分为:理事成员和普通成员。

(一) 理事成员:理事成员分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

理事长单位的产生: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长单位由联盟发起单位协议约定。

副理事长单位的产生: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单位审核联盟理事成员单位提交的副理事长单位资格申请,审核通过后报联盟成员大会核准或经联盟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期间无异议,其副理事长单位资格自公示期结束之日起生效,

副理事长单位资格的终止:未能履行副理事长单位义务,副理事长单位资格自行终止。

 

理事单位的产生:两家(含两家)以上现任理事单位联合推荐联盟成员,报理事会表决,经理事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联盟成员大会核准或经联盟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期间无异议,其理事单位资格自公示期结束之日起生效。第一届理事单位由联盟发起单位组成。

理事单位资格的终止:分为自愿退出和自动终止。

自愿退出:退出时须向理事会提交退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自动终止:理事单位参与度、贡献度不足,或缺席理事会议、年度会议、成员大会等联盟重要活动,未能履行理事单位义务的,理事单位资格自动终止。

 

理事单位的换届:理事成员每两年进行换届,由秘书处对现任理事单位的贡献度、参与度进行统计,并依据理事单位产生和资格终止条款形成理事会换届方案,报联盟成员大会或联盟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期间无异议,换届结果生效。

 

(二) 普通成员:符合联盟成员资格基本条件的相关组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成为本联盟的普通成员。

普通成员的退出:普通成员可自愿退出。一年内参与度为零的,未履行成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九条 理事成员的权利

理事长单位的权利:召集并主持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检查联盟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代表联盟对外签署文件。

副理事长单位的权利:除享有理事单位权利外,还享有副理事长单位资格申请书中核准的权利。

理事单位除享有普通成员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享有所任联盟职务称谓的使用权,并在合法范围内合作开展经营活动;

(二) 享有联盟理事长单位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并参与审议、修订联盟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 经联盟理事会授权,在围绕联盟发展的重点行业、领域享有规划、协调、组织权利;

(五) 享有联盟所组织活动的主办权或承办权。

第十条 普通成员的权利

(一) 享有联盟理事单位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享受专业化的电子贸易产业政策、技术、业务、法律事务、投融资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 享有获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的指导、咨询和渠道;

(四) 优先承担联盟组织的项目研究任务;

(五) 参加联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合作、培训、论坛等活动;

(六) 共享联盟内部的知识产权和创新技术成果;

(七) 享有在联盟网站、期刊上进行企业品牌、业务推广的宣传机会;

(八) 了解联盟日常工作,对联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九) 参与研究、制订、推行电子贸易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十) 参与电子贸易相关技术标准、方案和论文的评审;

(十一) 参与筹备、组织和协办联盟举行的活动;

(十二)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成员的义务

理事长单位义务:除履行理事单位义务外,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协调联盟主管政府部门,组织落实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向主管部门反映联盟成员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诉求;

(二)争取中央和地方政府扶植政策以及科技、产业化资源支持;

(三)提供必要的人、财、物资源支持,确保联盟秘书处的正常运行。

副理事长单位义务:除履行理事单位义务外,还须兑现副理事长单位资格申请书中的承诺内容;

理事单位除履行普通成员义务外,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帮助联盟成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二) 推动联盟成员之间的优势互补,知识产权共享,技术成果相互转移和推广应用;

(三) 引领、带动联盟成员在产业链上协作,积极推动电子贸易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

(四) 支持联盟成员策划科技项目和电子贸易产业化项目;

(五) 宣传联盟在业内和社会上的地位与作用;

(六) 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普通成员的义务

(一) 承认并遵守联盟协议和经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文件、规定及管理制度;

(二) 愿意实现资源的共享,并与联盟其他成员协作;

(三) 维护联盟合法权益,保护联盟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并保守联盟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 配合、支持联盟工作,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及时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五) 遵守联盟制订的电子贸易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

(六) 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 为办好联盟网站、期刊建言献策,并积极供稿;

(八) 按期缴纳联盟会员费。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组织,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联盟入会申请表;

(二) 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上述提交材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 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材料;

(二) 秘书处对申请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 秘书处审核后,将申请单位相关情况在联盟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四) 若联盟成员在公示期内无异议,则由联盟理事长依托单位代表联盟与申请单位签订加入联盟的协议;

(五) 协议签订后,申请单位即成为联盟正式成员。

第十五条 联盟委托联盟理事长依托单位代表联盟与新加入成员签订加入联盟的协议,视同新加入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建立了契约关系。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退会自由。成员退会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向秘书处提出申请,联盟秘书处将在联盟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 违反联盟章程、协议或其他管理规定;

(三) 不再具备联盟成员资格;

(四) 逾期三个月未交纳联盟会员费。

会员单位退出或被取消会员单位资格,会员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联盟设立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大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联盟各成员单位组成。联盟成员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定联盟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 选举、决定联盟理事单位;

(三) 审议并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四) 决定联盟解散;

(五) 决定联盟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如有重大和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成员大会会议决议须经联盟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为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决策机构,在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开展联盟工作,对联盟成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落实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

(二) 选举、决定、罢免联盟理事长、秘书长和联盟专家委员会主任;

(三) 选举、确定专家委员会组成;

(四) 提出联盟章程和管理制度的修订草案;

(五) 领导联盟秘书处的工作;

(六) 制订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并报联盟成员大会审定;

(七) 审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以及财务预、决算报告;

(八) 监督联盟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九) 决定联盟成员的除名。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在理事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理事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会委派或社会招聘的专职人员组成,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 落实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落实执行联盟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 筹备联盟成员大会和联盟理事会会议;

(四) 编制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 负责联盟年度预算经费的执行;

(六) 领导联盟秘书处下属各机构的工作;

(七) 决定联盟秘书处下属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 负责联盟项目的协调和管理;

(九) 负责组织联盟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 组织联盟理事单位贡献率评议;

(十一) 受理联盟成员的加入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审核;

(十二) 依据联盟有关管理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十三) 落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为联盟咨询机构,由行业资深专家和学者组成,任期同理事会任期,设专家委员会主任1名,由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协助联盟理事会制定联盟总体发展战略规划,评估联盟具体任务执行方案的可行性、产业技术创新路线的正确性和联盟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为联盟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向理事会提出意见建议,为联盟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咨询。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专家委员会会议,秘书长可列席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与会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应报理事会审阅。

第二十八条 联盟理事长单位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对外签署文件。对外签署文件时,由理事会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约定对联盟理事长单位的授权范围,以及内部责任分担方式。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 联盟会员费;

(二) 联盟成员自主投入的产业关键技术研究经费;

(三) 争取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市场化项目经费;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政府对联盟运作的财政资助;

(六) 社会无偿捐赠;

(七) 联盟经费账户资金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联盟经费用途

(一) 联盟日常办公;

(二) 联盟根据电子贸易产业发展需要组织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研究;

(三) 联盟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市场化项目研究;

(四) 联盟组织的技术、业务、专业技能培训会;

(五) 联盟组织的政策、技术、业务、法律事务、投融资业务咨询会;

(六) 联盟组织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宣贯;

(七) 联盟组织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合作活动;

(八) 联盟组织的产品推介和市场宣传活动;

(九) 联盟成果、知识产权推广会;

(十) 联盟组织的各类会展;

(十一) 联盟组织的各类论坛;

(十二) 联盟网站、电子/纸质期刊设计制作与发布;

(十三) 联盟所需调研;

(十四) 联盟聘用人员劳务费。

第三十一条 联盟经费由联盟理事会委托联盟理事长依托单位设立独立账目进行管理,理事长依托单位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财务管理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秘书处须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并向联盟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联盟理事会、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组织项目形成的新知识产权,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并在项目启动前,由项目相关方共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

第三十六条 联盟成员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组织的项目启动之前需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章程或其他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矛盾。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况发生时,本联盟可解散:

(一) 联盟已完成其历史使命;

(二) 专业技术或国内外市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联盟不能或没必要继续履行职责;

(三) 联盟成员大会决定终止联盟。

第三十八条 联盟解散须经联盟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由全体理事单位签署决定。

第三十九条 联盟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联盟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成员大会核准或经联盟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期间无异议,正式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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